甬财文教〔2026〕491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学校: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6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6〕62号)文件要求,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相关学生数据等情况,现将2026年学生资助补助中央经费预算1600万元下达给你们,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详见附件1-3)。各区(县、市)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43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分档分担比例承担相关学生资助资金,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加大对辖区内困难地区的支付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由地方自行承担。

二、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19〕229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甬教计〔2024〕213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做到应助尽助。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分配资助名额和资金,不能简单“一刀切”。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加强对“一校两牌”“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等问题,保证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四、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倾斜。

五、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服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政策。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附件4、附件5、附件6)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各地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6年中央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普通高中教育)

   2.2026年中央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中等职业教育)

   3.2026年中央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表(高等教育)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普通高中教育)区域绩效目标表(2026年)

   5.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等职业教育)区域绩效目标表(2026年)

   6.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区域绩效目标表(2026年)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